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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不認罪,保釋金100萬令吉

檳前首長林冠英今被控貪污罪。但他不認罪,法官獲准以100萬令吉,再交出護照,及2名擔保人保釋。

根據控狀,林冠英被指在2011年3月於吉隆坡谷中城購物中心旁的花園廣場酒店,向拿督扎魯索取工程10%賄金,以協助其公司獲得檳主要道路和海遂工程。對此,林冠英觸犯《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處坐牢最多20年,以及被罰款不少於賄金的五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於庭上,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建議保釋金為200萬令吉,而且還強調貪污是社會癌症(cancer on society)。

林冠英的代表律師哥賓星向法官求情,要求降低保釋金數額,獲法官阿祖拉允准以100萬令吉,再加2名大馬籍擔保人,及交出護照給法庭。

林冠英無需每月到反貪會報到。同時法官也擇定案件於9月9日過堂。

對於林冠英的100萬令吉保釋金,法官諭令他需要在今年內繳付50萬令吉,另50萬令吉則在下週一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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