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 犧牲自由的安全就只是牢笼內的安全

犧牲自由的安全就只是牢笼內的安全

誰犧牲了自己的自由換安全,將會一無所獲,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安全。

不惜犧牲自由以圖苟安的人,既不配享受自由,也不配獲得安全。——佛蘭克林

很多時候即使看起來只是損失了一點點自由,就像破了一個小洞的杯子無法盛水,久而久之會逐步產生更多的裂縫。執政者手握強大到難以想像的權力,Jeff & Inthira為了制止網路霸淩而向政府求援,最終損失的一點點自由不僅換不回安全,分分鐘連最後的一點點自由也消失殆盡。

當惡魔展開計畫的時候都是包裝成天使的樣子,看似為民的內安法最初是為了對付馬共分子,後來衍生至流氓和私會黨員。最終該法造成了1987年展開的茅草行動,則逮捕了百餘名政黨領袖、華教人士、環保分子、社運分子以及宗教人士等等。

以前我們不能討論質疑政府的行為,也不敢評論任何議員。2012年解除了內安法令,我們才逐漸看到了一些曙光,我們可以逐步光明正大批評政府,質疑納吉的金錢來源,甚至今天我們可以批評政府防疫不力、批評任何部長的辦事能力。

馬來西亞在沒有經過國會辯論及通過下,2021年3月12日正式生效《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在搜查過程中,執法者可要求進入電腦等系統取得資料資料,包括密碼、加密碼、解密碼、軟體、硬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數碼資料。若無法遵從警員或授權官員的指示,視同犯罪,可判處最高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在這個法令下,授權執法人員可以命令掌握資料資料的人士,必須保存和分享特定流量資料,否則也算犯罪。

Jeff & Inthira提及的國會辯論下才會修法,以《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為例,國會辯論下才會修法並不成立。在Jeff & Inthira的影片中曾經也出現過詛咒他人、公開他人的照片,而根據《1981年國家電影發展局法令》不管是在社交媒體或傳統頻道出品的主流媒體或個人媒體,影片出品人一定要申請出品影片准證及拍攝認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如果執法人員以《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規格要求Jeff & Inthira進入電腦等系統取得資料資料,包括密碼、加密碼、解密碼、軟體、硬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數碼資料,Jeff & Inthira是否願意呢?

Jeff & Inthira 網紅為了打擊網絡霸淩,在網絡上發起聯署希望政府管制網絡言論自由,而當民眾支持達到一定的數量的時候,政府必須正視民意。政府已多次想要立法鉗制人民的言論自由,Jeff & Inthira強調馬來西亞是民主國家,政府依線民的簽署來限制網路自由真是久旱逢甘雨。

在一個民主國家是由三權分立、三權相互制衡,第四權的媒體則負責監視三權的行為。當權者充分掌握了司法權時,首當其中的必然是媒體。目前馬來西亞在世界馬來西亞在180國家中排名在119,下降了18位。如果由政府管制的新聞可以參考中國和朝鮮的情況,中國連續多年排名177名,朝鮮排名179名。這是人民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論自由指的是:不受事前審查、不被當權者迫害的意見表達自由。Jeff & Inthira認為不可以批評政治人物,但是公共政治人物是可視為是言論自由範圍,是可以接受公開批評的。在言論自由的美國中,川普或拜登的惡搞圖或批評多如繁星。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威脅恐嚇、誹謗侮辱、煽動仇恨、挑釁歧視、淫穢言行或侵犯版權的理由。反對網路暴力大可不必典當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本身並不容許霸淩的存在。

我們都知道網絡暴力越來越嚴重,Jeff & Inthira不斷強調已跟律師溝通,更應該讓民眾瞭解馬來西亞已經在為反網路霸淩做出改變。目前我們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舉報和去打擊網絡暴力。根據多媒體法令第233(1)(a)和(b)條文闡明,任何人士若以威脅、或騷擾他人為目標,濫用網絡設備或服務持續製造或發表任何不雅、虛假或具冒犯性質的言論一律被視為違法。法令第233(2)(a)和(b)條文則闡明,任何人若透過或允許網絡設備或服務向他人提供不雅資訊做商業用途也被視為違法。

不少人認為假賬號無法讓對方入罪,在多媒體法令第233(3)條文則說明,牴觸此條文者不管有關言論是否有以公開身分的形式發表,可被判最高監禁一年或罰款5萬令吉;若在定罪後再犯,可被加重每日罰款1000令吉。我們可以通過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SKMM)投訴。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到網絡查詢附近的警察局報案。如果對方威脅到你的人身安全,員警會給你查案警官I.O(Investigating officer)的電話號碼進行追蹤調查你的案件,有時候當天見面,有時可能隔天才能見面。

既然我們有那麼有各種更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又能抵制網絡霸淩言論的手段,為什麼我們還需要設法讓政府對我們的一言一語進行審核?當我們把言論的權利交給了政府機構,新聞不再有權利監視政府的行為,人民不再有質疑政府的聲音。言論自由本來就建立在互相尊重,網絡霸淩和網絡言論自由是兩回事。言論自由必須在互相尊重的前提,“言論自由”是應該“不受法律、公權力的侵害”。

除了個人責任之外,最大的責任在社交媒媒體是否能及時處理假賬號、網絡霸淩的字眼進行警告或停權?推特對網絡霸淩能在24小時內處理舉報,並給予警告,因此該譴責的是facebook對假賬號的包容、審核能力和速度。Jeff & Inthira的確理解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網絡霸淩,但是劍指錯方向,更託付錯方向。

源自中國的拼音縮寫,最初意圖是為了逃避政府的審核制度而設計的逃避違規字眼。大部分網路霸淩者會選擇用字母代替關鍵字眼避免被舉報。例如:去死=去s,霸淩=80,神經病=sjb,政府=zf,自殺=zs

Jeff & Inthira在影片的字幕和文章之中頻頻出現看似亂碼的"潮流字母"。jeff & Inthira想要反網絡霸淩的話,不如讓多分享不同的思維讓國民更有同理心對待不同的情況,只有公民的質素集體提升,網絡霸淩才會逐漸消失。同時也盡量避免使用亂碼的潮流語,亂碼的潮流語在霸淩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審查員需要更長時間去瞭解字母的意思,導致耽誤了判決時間或錯判無罪。

Jeff & Inthira真的想要為反網絡霸淩出一份力,可以譴責facebook的審核機制、鼓勵MCMC的辦事速度加強,別把我們得之不易的言論自由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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