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字眼依然是馬來西亞宗教權力鬥爭中的中心,雖然吉隆玻高庭在3月裁決非穆斯林有權使用“阿拉”字眼,但吉打蘇丹端姑沙拉胡丁今日還是發出諭令,禁止州內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吉打州政府秘書阿瑪賽(Ammar Shaikh Mahmood Naim)今日發文告說明,蘇丹端姑沙拉胡丁今日發出諭令,強調阿拉字眼是只能用來形容上蒼的特有名稱。
殿下表示,阿拉命名自身為阿拉,而阿拉只受穆斯林膜拜而已。這是一個僅供穆斯林敬仰的神聖字眼,非穆斯林不得使用此一字眼,除非其用意不是要把阿拉與其他造物並列。
殿下指,信仰上蒼是穆斯林的支柱和根源。伊斯蘭在多元信仰中,強調和諧並以此為優先,但是在伊斯蘭宗教課題中,抱持非常堅定及絕不允侵犯的立場。
殿下表示,吉打伊斯蘭法規理事會於2010年4月21日憲報的特別會議結果已說明,只有穆斯林才能使用阿拉字眼。伊斯蘭以外的宗教,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阿拉字眼,包括印刷、出版、印刷媒體、電子媒體、影視等等。
殿下也諭令所有吉打人民,既然吉打州已生效的法律和伊斯蘭教義已對“阿拉”字眼有定案,那麽州內子民不分種族和宗教的人民,即刻停止討論或辯論“阿拉字眼”課題,更不應該玷污阿拉的聖潔。
無視高庭裁決 數州王室依然禁止使用
縱然高庭法官諾比阿里芬在今年3月10日裁決,政府於1986年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政策是錯誤的做法,並裁定非穆斯林允许使用“阿拉”和其他3个伊斯兰教词句,纳入刊物内作为教育用途,但依然有多州王室無視裁決,諭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最先提出反對的是執政聯邦的國盟政府,在3月15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挑戰有關判決。
柔佛蘇丹則在3月18日發表严正声明,指“阿拉”是穆斯林称作上苍的专用名称,柔州伊斯兰裁决(Fatwa)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Allah)字眼。蘇丹也要求聯邦政府继续上诉,以駁回高庭裁決。
隨後雪州蘇丹沙拉弗丁在3月23日諭令,禁止州內的馬來文譯本《聖經》或任何基督徒書籍或文字印刷品使用“阿拉”字眼。
森美兰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則在4月21日發表表明,劝告非穆斯林遵守法律,不得使用“阿拉”字眼,以维护森州人民的和谐与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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