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舞弊查核師協會(MACFE)主席拿督斯里阿克巴沙達(Akhbar Satar)認為,應該把《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中規定的最低刑期1天,改為至少兩個月監禁和至少兩下鞭刑。
阿克巴沙達在文告中表示,現有法令規定最低刑期為 1 天,最長為 20 年,而他認為這需要重新檢討和修訂。他指出,相比之下1997年反貪污法令(BPR)則處以更重的刑罰,強制監禁最低14 天,最長20 年,並判處賄賂金額的五倍或 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即使是刑事法典第 409 條下的失信罪,也將被判處 2 至 20 年監禁、鞭刑和罰款。”
“至於在刑事法典第420條文下的詐欺罪,也將被監禁最低1年,最多10年、鞭刑和罰款的判罰”
他以發生在檳州的一宗賄賂案判決為例,指副检察司林家義(譯音)在承認受賄70萬令吉的情況下被判有罪。然而,其判罰卻是罰款13萬令吉及入獄一天。與此同時,給予賄賂的大山腳商人吳欽雄則未受對付。
而與此案形成強烈對比的,是數宗因小型偷竊案而被判重刑的案件。其中一宗是登加樓的宗勞工偷竊臭豆案,該勞工在承認偷竊臭豆罪後被判入獄 15 個月。
此外,一名失業男子因從清真寺的錢箱中竊取 50 令吉而被判入獄 10 個月。另一個案件則是一名22歲失業男子,因從一家雜貨店竊取大米和沙丁魚而被判處 10 年徒刑。
嚴重比盜竊嚴重
阿克巴沙達表示,與其他犯罪相比,貪污更像是是一種毒瘤,是一種嚴重的犯罪。
例如,謀殺案往往只涉及犯罪者和受害者家屬,而在貪污案中卻涉及到人民的錢財,剝奪了人民應得的權利。被貪污的款項可用於醫療保健、水資源、在農村地區建設新學校和新道路等。
他認為,只有加重刑罰,判處更長時間的監禁和鞭刑,讓民眾深刻明白接受賄賂必然會導致破產,而且不僅是受賄者,也包括他的整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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